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28号
罪犯阳广红,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湘1124刑初5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广红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执行完毕)。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湘11刑终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2032年8月27日止,2022年5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阳广红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9月底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获考核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5月至2024年4月、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92分。该犯在2023年4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二级,完成当月定额的69%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1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金融类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广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阳广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