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38号
罪犯杨安青,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湘09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安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湘刑终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32年4月9日止,2020年1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4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10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安青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监狱2023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5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4月、6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8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1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暴力性犯罪,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安青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杨安青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