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诚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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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6:00:2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84号

 

  罪犯杨诚,男,199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湘06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2017年3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51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4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9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诚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3年4月被评为2022年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加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6月、2022年8月至2023年10月、2023年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10分;2023年11月、2024年1月至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6分;2024年5月、2024年7月至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7次,并余1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故意伤害至1人死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杨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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