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31号
罪犯杨灯,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4年8月19日因聚众斗殴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湘0104刑初6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已缴纳);对被告人杨灯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8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期间已履行)。刑期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202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3月、5月、7月、2024年3月至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3年8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2类2级,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5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4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杨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