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和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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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6:02:2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97号

 

  罪犯杨和平,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1)湘0602刑初6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和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本次履行完),追缴违法所得9000元(本次已履行完)。刑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7年11月7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和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即:该犯系直接生产性岗位,2023年9月未完成定额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杨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4月、5月、6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1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38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杨和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患有克罗恩病,十二指肠球部多发性溃疡(A2期),系病犯。鉴于罪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吸毒史,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和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杨和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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