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93号
罪犯杨河,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湘0481刑初6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完毕),追缴被告人杨河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五十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2023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河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2月因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3年10月,2024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1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杨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