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64号
罪犯杨凯,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湘0603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对被告人杨凯的违法所得一千七百三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202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服刑期间多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如:2023年7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3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杨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