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科泽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5-01-09 16:06:5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92号


罪犯杨科泽,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湘132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科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四十元(本次缴纳1140元)。被告人杨科泽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湘13刑终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8年2月4日止,2021年9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科泽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2年5月1日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2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5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分别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2年2月、3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8月、3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9月、10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48分。截止2024年08月共折表扬4次,并余24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劳动改造扣分,属于一般违规,该犯患有肝硬化、胃底静脉曲张,系监狱认定的病犯,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科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杨科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