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62号
罪犯杨四方,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四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临中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27年12月3日止,2013年7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刑执字第613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7年8月1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更14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72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8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四方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奖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40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涉毒类罪犯且有吸毒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四方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杨四方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