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同满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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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6:10: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68号

 

  罪犯杨同满,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湘0202刑初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同满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杨同满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湘02刑终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2029年5月12日止,2023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同满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1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20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猥亵儿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同满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杨同满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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