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13号
罪犯杨益明,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益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2013年11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刑执字第86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7年11月9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更53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64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4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0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益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罪犯杨益明在2020年1月至2023年8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4月、7月至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42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8次,并余1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益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杨益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