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54号
罪犯杨渝,男,200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忠人,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9日作出(2022)湘1321刑初6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杨渝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二百元(已履行),上缴国库。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2023年4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渝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8月至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2023年12月、2024年2月至3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2024年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8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渝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杨渝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