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召荣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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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6:23:4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40号

 

  罪犯杨召荣,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永川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召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28年4月15日止,2014年3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更38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5月14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34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27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2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9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召荣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1月、2024年1月、2月、4月、5月、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256分;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12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召荣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杨召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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