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忠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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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6:25:0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47号

 

  罪犯杨忠富,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忠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2022年4月24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终结(2022)云09执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698克依法予以没收,由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按规定处理。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29年2月7日止,2014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更975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6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03号刑事裁定减刑二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8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忠富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8月、11月、2023年5月、7月、8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2023年11月、2024年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4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的财产性判项已于2022年4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该犯在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不足350元,可视为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忠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杨忠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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