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62号
罪犯姚建文,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湘0121刑初6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建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已缴纳)。同案被告人吴俊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88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吴俊杰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建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罪犯姚建文在2023年5月24日,违反购物规定,扣2分;罪犯姚建文于2024年7月10日中午楼层值班时,与罪犯朱凌云闲聊半小时,扣2分;该犯被评为监狱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奖6分;2023年5月、2023年6月、2023年8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各奖10分;2023年9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奖8分;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三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各奖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6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全部履行完毕,被评为23年改造积极分子,虽有二次一般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建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姚建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