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小林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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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6:27: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97号

 

  罪犯姚小林,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白河县人,住陕西省白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湘0105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小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已缴纳)。被告人姚小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原已追缴)。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湘01刑终17号刑事终审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30年4月28日止,2020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1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10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小林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9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至3月、6月、8月、11月至1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80分;2024年2月至8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70分。截止2024年8月表扬4次,并余56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小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姚小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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