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35号
罪犯叶江成,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湘01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江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湘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9年10月14日止,2020年5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6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4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叶江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在2023年4月3日狱政科清监中,发现该犯私藏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的物品,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6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6月作为非生产性岗位罪犯、2024年5月作为辅助生产岗位罪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共奖考核分218分;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间有违规,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故意伤害至一人死亡,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江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叶江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