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易惠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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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6:29: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01号

 

  罪犯易惠兵,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双峰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88年5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涟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湘048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惠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已缴纳800元),追缴78376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11月3日止,2016年7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182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4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易惠兵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三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1年11月未经允许私自将车间生产原料制作私人物品,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4年6月在清监中发现储物柜有未经监狱许可物品,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4年7月在清监中发现有非监狱超市购买的物品,扣监管改造分4分。此外,罪犯易惠兵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3月、4月、5月、6月、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38分;2024年1月、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1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7次,并余1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易惠兵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诈骗前科,且诈骗数额巨大,本次履行财产性判项800元。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惠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易惠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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