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易政飞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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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6:30: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48号

 

  罪犯易政飞,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湘0626刑初749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易政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易政飞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本次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8月9日起至2025年8月8日止,2023年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易政飞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3年5月至8月、12月、2024年1月、2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50分;2023年10月、2024年4月至6月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共奖考核分2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1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政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易政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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