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53号
罪犯殷全良,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湘0624刑初2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全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31年7月29日止,2020年1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2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1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殷全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8月至9月、2022年11月、2023年3月至4月、2023年8月至10月、2024年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54分。2023年1月,罪犯殷全良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本月未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扣奖励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47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殷全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全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殷全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