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18号
罪犯尹运洪,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1)湘1003刑初5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运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次已缴纳)。继续追缴被告人尹运洪违法所得144806元(本次已缴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尹运洪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湘10刑终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8年3月24日止,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运洪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认罪悔罪,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28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运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尹运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