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游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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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6:32:5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45号

 

  罪犯游浩,男,199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5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7)湘061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游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期间罚金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2018年3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59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游浩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3年9月5日在车间因生产安排问题与同改犯李某发生口角并击打对方,情节较轻,扣监管改造分20分;在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间,故意将钱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制度,后主动交代违规事实,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5月至8月、10月、11月和2023年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2月4月至6月、8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奖分307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4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多次违规扣分,其中严重违规1次,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前科,系累犯、毒品再犯,考核期间多次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浩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游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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