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58号
罪犯喻湘艳,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诈骗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1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1)湘0112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喻湘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完毕)。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犯罪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对被害人被诈骗尚未退赔的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五万六千八百元(已缴纳完毕),责令由被告人刘成乡、喻湘艳共同退赔。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8年3月30日止,202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喻湘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6月、2023年1月至2月、2023年4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7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3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喻湘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累犯,属法定从严对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湘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喻湘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