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大胡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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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7:08:0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40号

 

  罪犯袁大胡,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湘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大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告人袁大胡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7)湘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32年3月12日止,2018年5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0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6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3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大胡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考核分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4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大胡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袁大胡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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