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98号
罪犯袁康,男,199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肄业,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湘0112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575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和量刑。刑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8月29日止,2022年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康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2022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逃避消费记录查询扣监管改造分10分;该犯因2023年11月11日在车间与他犯发生口角矛盾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1月、4月、7-8月因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150%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30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且有一次系严重违反监规行为,但整体上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在2024年第二批呈报减刑,在减刑的呈报期间因发现该犯曾存在借卡消费行为,已暂缓了两批次呈报,对其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同时,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袁康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