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84号
罪犯袁要军,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敲诈勒索罪,2003年5月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月6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湘0203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要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8年7月28日止,2020年8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51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要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9月至10月、2024年8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4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要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袁要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