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哲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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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0 09:36: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01号

 

  罪犯袁哲,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湘0702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袁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次已缴纳1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袁哲退赔被害人向青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未履行)。刑期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202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哲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9月、2023年10月至12月、2024年2月至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70分。2022年8月、2023年8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完成劳动定额70%以下,共扣劳动改造分10分。2022年8月16日,该犯在生活区超越活动范围行动,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8月表扬6次,并余1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或者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自入监以来月均消费为169元,账户余额为919.1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袁哲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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