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詹斌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5-01-10 09:38:4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10号

 

  罪犯詹斌,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湘0902刑初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詹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20元(本次缴纳120元)。刑期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2021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詹斌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4年6月27日,罪犯詹斌在言语上逗玩弱势群体罪犯,扣监管改造分4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2022年5月-7月、9月、12月;2023年2月-6月、9月、10月;2024年1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16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詹斌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罚金并已全部执行完毕,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詹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