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44号
罪犯张成军,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缴纳7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6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27年5月13日止,2015年9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70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26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4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0月1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成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2024年8月18日,该犯在车间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行动,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2月至6月、8月至10月、12月、2023年2月至8月、11月、12月、2024年1月至3月、5月、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309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1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共收到汇款2000元,月均消费285.49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张成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