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12号
罪犯张华,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号。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华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2027年7月12日止,2015年4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更9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61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5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9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1、2022、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3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10月完成夹控任务,奖专项分100分,2021年6月至8月、10月、11月、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63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8次,并余5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毒品罪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张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