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97号
罪犯张辉,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2014)楼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8年7月9日止,2014年8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14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67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9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2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0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辉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2年2月,2023年4月,2024年3月因被监狱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分别奖专项加分10分;该犯2024年6月因被评为省级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加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10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2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及2023年度省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张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