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73号
罪犯张磊,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湘0103刑初4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已缴纳);被告人张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湘01刑终1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2017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37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8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9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磊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3月-4月、6月、10月、12月和2023年1月-3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2分;2022年2月和2023年10月-12月和2024年1月-2月、4月、6月-8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8分;2022年5月、7月-8月、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5分;2023年4月-6月、8月-9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8次,并余4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张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