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32号
罪犯张龙,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2年12月10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7年8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临中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龙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本次已缴纳17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7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1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8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刑执字第20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曲刑执字第5025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1月20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刑执字第1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4月27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刑更3097号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5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42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龙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5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4月、6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83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1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的毒品犯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且未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321.94元,账户余额90.3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张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