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清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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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0 09:46:4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06号

 

  罪犯张清军,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湘0626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清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次已缴纳2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清军退赔被害人刘娇艳等十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五十九万五千三百五十二元(未履行)。刑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30年12月7日止,202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清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3月至7月、9月、10月、12月、2023年1月至4月、6月、7月、2024年4月、6月、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08分;2023年8月至10月,该犯系生产辅助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1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属特定从严对象,且该犯未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该犯自入监以来,月均消费325.4元,截止2024年9月9日账户余额167.99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清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张清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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