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霞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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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0 09:48:5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49号

 

  罪犯张霞明,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张霞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投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财产变价后按比例发还投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损失;三、被告人张霞明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七百八十八万九千一百一十一元(本次缴纳14000元),属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应予退赔。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霞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0月从事辅助生产岗位、2023年5月至9月从事非生产岗位,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共奖考核分54分。该犯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2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0元,月均消费95.51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金融类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霞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张霞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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