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贤波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5-01-10 09:50:4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02号

 

  罪犯张贤波,男,200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湘018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贤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张贤波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湘01刑终5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9年10月20日止,202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贤波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严重违监行为,即:2023年4月7日晚落锁后与同犯毛石艳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并动手打架扣监管改造分20分;有两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3年6月张犯因生产事宜与罪犯肖恩波发生争吵,随后拿塑料凳打了肖犯,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3年9月该犯生产性岗位,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生产任务,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罪犯张贤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明显好转,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5月、6月、8月、10月、11月、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40分,2024年1月至2024年8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6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45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张贤波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贤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张贤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