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小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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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0 09:51:4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73号

 

  罪犯张小超,男,200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湘012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缴纳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690元(本次已缴清)。被告人张小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湘01刑终6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2020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小超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1月、2023年2月至12月、2024年4月、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40分。2022年3月9日,该犯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奖励分4分;2023年5月16日,罪犯张小超和罪犯付明全因琐事发生口角,两犯用车间内塑料凳子打架,情节较轻,扣奖励分20分;2024年3月8日,罪犯张小超因生产问题与质检肖明发生口角,并动手打了肖明一拳,肖明未还手,扣奖励分5分;2024年4月3日,清监发现罪犯张小超私藏多个电话号码,扣奖励分4分。截止2024年8月表扬7次,并余33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多次违规,其中1次严重违规,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恶势力团伙犯罪,考核期间多次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超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张小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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