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星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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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0 09:52:5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46号

 

  罪犯张星星,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洪洞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星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原已缴纳);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64.746克予以没收。刑期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11月8日止,2017年8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36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9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9月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星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5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9月、11月、2024年1月、5月至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266分;2021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4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星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张星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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