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11号
罪犯张毅,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谷城县人,住湖北省谷城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6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本次缴纳5000元)。被告人张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5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9年5月2日止,2020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毅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5日上午10点左右,该犯在上完教育课后,擅自脱离互监组,独自去打开水,被狱政科特警队警官发现,扣考核分150分。2022年4月至7月、9月;2023年6月至11月;2024年1月、4月、5月、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4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9次,并余4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在2021年有一次严重违反监规行为,但自此后再无违反监规扣分,整体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犯,属特定从严对象,且在考核周期内存在严重违反监规行为,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张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