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祖乔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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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0 09:59:2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69号

 

  罪犯张祖乔,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2月被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12月18日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包庇罪于1998年12月25日被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9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祖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尚有漏罪未经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湘0381刑初4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祖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次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2019年4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祖乔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1月、2023年3月、4月、6月、12月、2024年2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40分。2021年3月28日下午在生产区罪犯卢杰与罪犯张祖乔因生产质量问题发生矛盾,打架,扣奖励分30分;2023年5月29日,该犯仍在 使用未经监狱许可的金属框眼镜,扣奖励分4分;2023年9月12日,罪犯张祖乔和周宇因生产琐事发生口角,后动手打架,被值班警察制止,情节轻微,扣奖励分5分。截止2024年8月表扬7次,并余2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多次违规,均为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多次前科,系累犯,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考核期间多次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祖乔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张祖乔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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