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69号
罪犯张祖新,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4年4月4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湘018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祖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张祖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湘01刑终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30年7月9日止,2016年7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06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00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7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2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祖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6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奖劳动改造分1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4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且有吸毒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祖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张祖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