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昌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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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0 10:01: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76号

 

  罪犯赵昌明,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临澧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湘0111刑初1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昌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2022年6月27日起至2027年6月26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昌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6月至7月、9月至10月、2024年1月、5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2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昌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赵昌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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