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77号
罪犯赵红亮,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湘01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红亮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本次履行50000元)。被告人赵红亮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湘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36年4月12日止,2022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红亮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12月、2023月至4月、2023年6月、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6分;2023年5月、2024年2月至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红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赵红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