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99号
罪犯赵振豪,男,199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陕西省岐山县人,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湘021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振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赵振豪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湘02刑终327号刑事终审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2029年11月12日止,2023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振豪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7月至12月、2024年2月至8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18分。截止2024年8月表扬3次,并余28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强奸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振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赵振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