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24号
罪犯钟家朋,男,200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2022)湘0121刑初1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家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25日止,2023年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家朋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认罪悔罪,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5月、6月和2024年4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 2024年5月、7月、8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共获奖励分48分。2023年7月、8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未完成劳动任务定额,各扣奖励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1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家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钟家朋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