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钟鸣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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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0 10:08:5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83号

 

  罪犯钟鸣,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故意杀人罪,1999年5月12日被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11月3日刑满获释;因犯故意杀人罪,2007年12月1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6月21日减刑获释。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7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鸣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钟鸣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湘06刑终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28年1月7日止,2019年7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4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7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鸣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36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多次前科,系累犯,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钟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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