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钟万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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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0 10:09:4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67号

 

  罪犯钟万均,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万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31年12月22日止,2017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9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1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万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0月、11月、2023年5月至11月、2024年1月2月、4月、6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83分。2023年12月19日,罪犯钟万均因口角与罪犯王利辉发生争执后推搡,罪犯王利辉未还手,扣奖励分5分。截止2024年8月表扬4次,并余5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万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钟万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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