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红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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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0 10:10:5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76号

 

  罪犯周红生,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12月1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5月16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湘0623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红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次缴纳5000元),对被告人周红生违法所得人民币8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次履行8600元)。被告人周红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湘06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202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红生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2月至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4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前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红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周红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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