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立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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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0 10:11:4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09号

 

  罪犯周立早,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8年10月29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9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0)湘1382刑初653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周立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次已缴纳1000元);二、追缴被告人周立早、柳亚金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七十五元,均上缴国库。被告人周立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湘13刑终309号刑事终审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32年10月27日止,2021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立早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能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5月至7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30分;2022年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1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系累犯、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且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自入监以来该犯月均消费226.5元,截止2024年9月9日账户余额58.72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立早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周立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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