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54号
罪犯周强,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湘0102刑初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8年6月16日止,2018年6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03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2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7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8月16日止。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强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8月至9月,2023年4月至2024年7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60分;2023年4月,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给予专项加分10分;2024年3月,该犯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给予专项加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被评为22、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周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